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97-B01
1.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2.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3.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4.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5.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備註:「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1
條已修正為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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