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98-B01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已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已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時,該變更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參考出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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