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施工之工作場所高度在?公尺以上者, 應採取適當之墜落災 害防止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
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
    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
    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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